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宁波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各有关单位:
2003年印发的《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教科[2003]409号)实施以来,我们征求了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为了更加规范科技项目申报程序,使县(市)区财政部门能够预先安排科技项目的配套资金,对原《办法》中第十条补充如下:
凡各县(市)区申报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如没有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的,按当地财政部门不予项目资金支持或配套的承诺处理。
特此补充,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