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87183236、87186850。
(17)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部令第5号)、《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备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条件;申报项目产品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国家技术与产业政策;项目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已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技术的知识产权明晰、技术水平高、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先进性;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达产时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特殊行业如药品、农药、化肥等生产企业应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等生产企业应有入网许可,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生产企业应有行业许可证,化工类产品生产企业应有环保检测合格证。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后上报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⑤办理时限
按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通知要求上报。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56128317、87186850。
(18)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部令第5号)、《关于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项目的通知》(国科火字[1995]30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产品应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已经成为地方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产品的销售收入已实现1000万元,项目达产后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利税率不低于20%,全员劳动生产率20%。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后上报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⑤办理时限
按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通知要求办理。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56128317、87186850。
(19)国家“863”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及科技部有关863计划项目(含引导项目)申报通知精神。
③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课题申请的要求;符合国家863计划重点领域指南。
④办理程序
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科技部。
⑤办理时限
按科技部有关863计划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上报。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87186850、87183236。
(20)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部令第5号)、《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必须是《年度重点项目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必须是以生产、销售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申报项目的企业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④办理程序
企业申报,填写有关申请材料;
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⑤办理时限
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规定时间办理。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87183236、87186850。
(21)国家创新药物研究和中药现代化项目
①服务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