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经初审汇总后送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职能处室;
职能处室组织或委托评估中心对新产品有无重复立项进行审核、职能处室审定,择优予以立项公布。
⑤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受理日起90个工作日发文下达。
⑥责任处室
综合计划处,电话:0574-87186831,87186832。
(9)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
①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立项建设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②办理依据
《关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
宁波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甬经科〔2003〕363号)、《
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甬科高〔2003〕40号)。
③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建有县(市)、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中心运行已超过一年;中心在某一技术领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设计人员;中心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依托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市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申请表》,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初选、论证审核,批文下达。
⑤办理时限
按通知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下达是否认定批文。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87186850、87183236。
(10)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甬政发[1999]25号)、《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甬高认定办[2002]02号)。
③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领域界定范围;已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并在计划实施期限内通过新产品鉴定。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表》,并将该表连同全套鉴定资料和产品列入市新产品计划的列项文件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公室;
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认定的产品由“认定办公室”发文公布。
⑤办理时限
按通知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下达是否认定批文。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56128317、87186850。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电话:0574-87274111
(11)市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①服务对象
全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②办理依据
《
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五”期间发展纲要》(国科发火字〔2001〕237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科发火字〔2003〕96号)和《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甬科高〔2003〕51号)。
③申报条件
市级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资金投入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60%以上;能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
进入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新办或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元以上且运行不到2年;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及服务;开发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的产品研究和开发,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申报书》和创业服务中心建设总结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报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
市科技局公布符合认定条件的宁波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⑤办理时限
按通知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下达是否认定批文。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87183236、87186850。
(12)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
①服务对象
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关于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修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