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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还需提供其他规定的附件说明材料;
  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报市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估)、职能处室初审、局务会议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择优予以立项。
  ⑤办理时限
  一般在每年11月份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下达是否立项文件。
  ⑥责任处室
  综合计划处,电话:0574-87186832,87186831。
  (5)市级科技中介机构扶持项目
  ①服务对象
  市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团体。
  ②办理依据
  《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488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
  ③申报条件
  能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项目;一般要求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名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还需提供其他规定的附件说明材料;
  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报市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估)、职能处室初审、局务会议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择优予以立项。
  ⑤办理时限
  按通知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下达是否立项文件。
  ⑥责任处室
  综合计划处,电话:0574-87186832,87186831。
  (6)市级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
  ③申报条件
  研究范围,主要参见当年“宁波市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申报研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主要参加人员申请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已获批准的此类项目在未完成之前,不应再申请新项目。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局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编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职能处室初审,局务会议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重大项目实行分开招标,按招投标项目程序执行。
  ⑤办理时限
  项目申报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
  ⑥责任处室
  办公室, 电话:0574-87186851。
  (7)市级科技合作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
  ③申报条件
  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宁波市范围内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项目;项目应当符合宁波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具有技术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项目的实施单位应是宁波市范围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宁波市企事业单位作为合作项目的共同开发和实施单位,其出资部分应占合作项目总研发经费的50%以上,且出资的项目经费已落实;项目负责人应是研发单位的学科带头人或实施单位的负责人。
  ④办理程序
  宁波市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的申报单位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的申请材料,并通过网上申报;
  申报材料需提供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其它申报办理程序与攻关项目(工业、农业)、成果转化项目(工业、农业),招标项目相同。
  ⑤办理时限
  自项目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⑥责任处室
  对外科技合作处,电话:0574-87186852。
  (8)市级新产品认定
  ①服务对象
  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2]150号)。
  ③申报条件
  在市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的产品;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对行业共性技术有较大带动作用,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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