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责任处室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电话:0574-87274111
3、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1)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包含:重点科研项目和一般科研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关于〈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科策发[2001]202号)。
③申报条件
符合市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局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除种养业研究开发类和择优委托项目外,其它项目还需提供查新报告;
网上申报成功后,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查,签字盖章后,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职能处初审、局务会议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择优予以委托或立项;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⑤办理时限
符合招标条件的重点攻关项目,按招标规定办理;择优委托的重点攻关项目,自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一般攻关项目常年受理,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文下达。
⑥责任处室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87183236、87186850。
农村与社会发展处,电话:0574-87284111。
(2)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甬高认定办[2002]02号)。
③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领域界定范围;引进或合作的属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其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技术水平应属国际先进;应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表》,并按该申报表填表说明要求将申报表连同相关符件按隶属关系报归口管理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后送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进行调查;
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⑤办理时限
按通知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下达是否认定批文。
⑥责任处室
工业类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处,电话:0574-56128317、87186850。
农业类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电话:0574-87274111
(3)科技创业资金计划项目
①服务对象
本市辖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
③申报条件
在本市辖内注册,且在各级创业中心或孵化器内孵化或初创期的项目;优先支持留学归国创业、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创业项目。
④办理程序
申报单位应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
项目申报应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编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还需提供其他规定的附件说明材料;
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向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受理,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报市科技局;
经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估)、职能处室初审、局务会议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择优予以立项。
⑤办理时限
按通知受理,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下达是否立项文件。
⑥责任处室
综合计划处,电话:0574-87186831,87186832。
(4)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原青年(博士)科学基金项目]
①服务对象
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法人单位和个人。
②办理依据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
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待发)。
③申报条件
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先进;其申请者和合作者已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的研究任务,课题组成人员应以科技骨干为主,并可望在近期内取得预期效果;按《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