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申报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需提供的材料:技术合同文本一式4份;技术合同登记表1份;初次登记单位还须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技术经纪人资格证书。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中介方应当是副省级以上城市科技局批准的中介机构。
④办理程序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申请;
认定符合条件的合同,分类登记和存档,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⑤办理时限
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10日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⑥责任处室
综合计划处,电话:0574-87803373,87186831。
2、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
(1)科普基地的认定
①服务对象
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
②办理依据
《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③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等,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一定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④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填报《宁波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表格可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将《宁波市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送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
经初审后的完整资料由初审单位送宁波市科技局认定。
⑤办理时限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科普基地认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市科技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需要延期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⑥责任处室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电话:0574-87274111
(2)科普活动的认定
①服务对象
县及县级以上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
②办理依据
《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③申报条件
符合《科普法》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社会性、群众性科普活动;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必须是科普活动的主办单位,并且应当设有专门的科普活动组织工作机构;有具体的科普活动方案;建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④办理程序
县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等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宁波市科技局提交《宁波市党政机关举办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表格可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包括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活动目的、活动规模、门票定价等内容)等相关文件。
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送市科技局认定。
⑤办理时限
市科技局自收到科普活动总结报告等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⑥责任处室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电话:0574-87274111
(3)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
①服务对象
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普基地。
②办理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③申报条件
是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科普基地自行进口或委托进口的科普影视作品;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属
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附件所列税号范围内;是为其自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④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填报《宁波市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认定申请表》(表格可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
申请单位附带进口影视作品的合同、协议(含中文译本)和相关资料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联合认定。
⑤办理时限
市科技局、新闻出版局自收到完整的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