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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在工作中如有“吃、拿、卡、要”行为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七、公开事项和办事程序
  (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审批
  ①服务对象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9号);宁波市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1996]196号)。
  ③申报条件
  符合《防震减灾法》和《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初设计报告;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
  ④办理程序
  工程项目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申报,由市建委或计委主审,市地震局参加会审;
  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符合标准,核准通过;
  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不符合标准,按会审要求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或者补充做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⑤办理时限
  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市地震局负责在相关会审会议上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并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⑥责任处室
  地震局,电话:0574-56128326、56128327(87186836)。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科技发展事项。一般来说,这些事项的选项原则和办理程序是:
  (1)选项原则
  依据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密切结合我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符合市情与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效结合为宗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提升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技术水平,并促进成果转化;有利于我市科学技术自身发展,有利于发现、稳定和培养科技人才。
  (2)申报通则
  ①申报单位。宁波市范围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宁波单位);或与宁波单位联合,并以宁波市辖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
  ②申报渠道。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县(市)、区辖单位,通过单位注册所在地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市直属企、事业单位,通过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办)申报;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市农科院、兵科院宁波分院、在甬高校通过其科研处申报。(以下统称归口管理部门)
  与宁波单位联合申报的,通过宁波单位注册所在地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③申报材料。申报需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研究开发类项目还需提供查新报告(详细要求见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项目申报所需提供材料清单表:http://www.nbsti.gov.cn)。
  ④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首先通过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http://www.nbsti.gov.cn)注册登录帐户,并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提交纸质申报材料1式2份(如需要,提供查新报告1份)。
  ⑤申报日期。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中介机构、共建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研发机构、创业资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凭市科技局的通知外,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甬科计[2003]11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类型)均可在全年工作日受理。有特殊说明或通知的除外。
  ⑥项目受理。除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外,所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桑田路688号生产力促进中心大楼一楼)统一受理。
  推荐上报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省科技局、科技部有关通知要求,由市科技局委托有关机构受理。
  ⑦申报注意事项。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年度的不同类型项目(市级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除外);凡近三年内已列入市级计划的项目,无新的重大研究内容和技术突破,不得重复申报同类或类似计划项目。
  课题承担者前三位已承担两项以上市级计划项目(含两项),并尚未结题者,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申报市级项目。
  ⑧形式审查。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内容为项目申请人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并在30天内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受理后30天内在网上公布,并导入项目库,同时按职能分工交给相关业务处室。
  ⑨办理时限。全年工作日受理的项目,受理日起90个工作日;按通知受理的项目,受理截止日起4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立项(下达文件)。
  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咨询人员与电话:汪志云,0574-87802330,87803894。传真:87802235
  1、技术合同认定
  ①服务对象
  全市企事业独立法人、社会团体以及公民。
  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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