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
(甬科办〔2004〕192号)
各处(局)、室,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局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的通知》(甬党办发[2004]91号)要求,现将补充完善的《宁波市科技局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宁波市科技局服务承诺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事业单位人员办事,各处(局)、室和窗口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所受理事项和管理服务项目,在对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结,未能按时办结的应主动说明原因。
一、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责任处室地震局,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3个工作日。
二、技术合同认定。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三、科技三项经费、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和其他相关业务处,承诺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一般攻关项目常年受理,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四、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承诺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五、宁波市民营农业科技机构认定。责任处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承诺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六、专利纠纷调处。责任处室知识产权局,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除中止案件外,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
七、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科普基地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责任处室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处,承诺办理期限15~30个工作日。
宁波市科技局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度
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机关各处(局)、室和窗口单位,对服务对象前来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的工作制度。
一、机关各处(局)、室和科技综合服务窗口应书面印制常规工作办理材料(包括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以备服务对象索取,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