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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证明》(附表)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的补助:
  (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其申报项目符合甬科计字[2003]116号文件规定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范围,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来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30万元,从事的项目技术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一半以上。
  第五条 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为10--30万元。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已按《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取得市级经费资助的,其所获得资助经费视同配套。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文件要求,对获得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项目,经审查后,从市级创新创业资金中以1:1比例进行配套。
  第八条 根据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在本市工作、创业两年以上、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办法由市人事局牵头另行制订)。
  第九条 对创新创业项目的扶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支持,按照现行专家评审制度、公开告示制度和项目、课题跟踪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条 申请创新创业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常年受理。
  申请单位应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站(http://www.nbsti.gov .cn)注册登录帐号,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经受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受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建议资助项目,联合下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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