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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5]7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中关于“市财政每年安排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的要求精神,参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甬科计字[2003]116号)及《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甬科计[2004]187号),宁波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有所成的留学人员来甬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启动和科研开发项目。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资格审查;市科技局负责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市科技局、人事局和财政局负责项目的专家评审与管理。
  第三条 创新创业资金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其项目属我市鼓励发展产业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的研发、中试项目。
  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创业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各级创业中心孵化、初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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