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验收申请表;
2、相关的立项计划文件;
3、项目合同书;
4、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5、测试报告(应用技术研究、试验项目须由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
6、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8、经费决算表;
9、涉及特殊行业(产品)的有关证明或批文。
五、验收的组织
1、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3-7人,其中经济、管理专家各1人,同行科技专家1-5人。
验收专家可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名单,经市科技局批准后聘任。
2、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主持,或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
3、软科学一般项目可通过通信形式验收,其它项目验收以会议形式进行。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项目已完成、项目已基本完成、项目未完成、需要复验等四种。
1、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已达到合同要求的为“项目已完成”;
2、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已按合同要求完成,经济指标虽未按合同要求完成,但已产生经济效益的为“项目已基本完成”。
3、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或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指标虽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且未能提供有产生经济效益前景的有效证明的为“项目未完成”。对未完成的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分析,认为确实无法完成的,应向市科技局提出要求结题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审查同意后,送综合计划处备案,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作出批复。
4、若验收中发现所提供的测试报告、证明材料等验收资料的不翔实,难以作出验收结论的为“需要复验”。
5、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填写完成的验收证书及时送交验收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章。
七、其它
1、所有参加验收的人员都负有对被验收项目的保密责任。
2、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成员、主持验收人员对验收资料、验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相应的责任。
3、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