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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经发局,各高校科研院所,市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工作,针对目前科技计划项目清理工作中以验收形式结题的项目数量多、工作量大的实际,以及最近在象山召开的全市科技局长会议上就此项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作为目前项目清理中进行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综合计划处。

宁波市科技局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规定

  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工作,使清理期间的验收项目既达到要求,又相对减少工作量,现就目前项目清理中有关项目验收工作暂作如下规定。
  一、验收范围
  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经批准列入宁波市级科技攻关、创业资金、青年(博士)基金、软科学研究、网上技术市场、星火、火炬等类别科技计划,并得到资金资助、完成期限在2005年10月底以前,项目已按合同要求基本完成,承担单位不准备以成果鉴定方式结题的,均可采用验收方式进行项目结题。
  下达项目总经费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须对项目实施中取得的成果进行鉴定
  二、验收内容
  项目的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和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三、验收申请
  1、项目完成单位应将申请验收所需的资料送交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书的要求,对送交的申请验收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已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应签署同意验收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
  2、验收申报资料经市科技局分管处(局)室审查,同意验收的由分管处(局)室签署意见后送综合计划处。
  3、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审核,同意验收的应出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书》。
  四、验收时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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