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
十七条第三款。
二、委托执法的基本要求
受委托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应具有3名以上(含3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办案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用车。
三、委托执法的范围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四、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已立案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方式前,应先将案卷报送委托方审核认可。
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执法的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另行委托、解除委托或者出台新的规定为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执一份,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方: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 受委托方: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邮编:315000
|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