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委托专利行政执法的通知

  一、委托执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二、委托执法的基本要求
  受委托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应具有3名以上(含3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办案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用车。
  三、委托执法的范围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四、委托执法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名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已立案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方式前,应先将案卷报送委托方审核认可。
  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委托执法的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另行委托、解除委托或者出台新的规定为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执一份,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方: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受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

邮编:315000

地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