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委托专利行政执法的通知
(甬科知〔2006〕4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
为提高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加大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创新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委托专利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受委托方主体为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并具3名以上(含3名)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办案人员。
二、法律责任
受委托方以“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受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委托方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实施的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并对其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委托步骤
执法委托遵循双方自愿原则。凡自愿接收我局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县(市)、区科学技术局,应以文件形式书面提出,并填写《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和《行政执法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于5月31日前寄送我局。
我局签署《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公告。
联系人:张永彤
电话:56128325 87272339
E-mail:nbzyt@126.com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1
专利行政执法委托书
为加强专利保护,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依法确立委托双方部门的权利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经委托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