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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2006]6号)的文件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整体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2006年前认定的宁波市市级孵化器,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评估指标
  《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指标体系(暂行)》(附件2)
  三、评估组织管理
  (一)本次评估由宁波市科技局组织,委托宁波市科技园区四达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实施。
  (二)评估咨询专家由技术、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经市科技局审定后由评估机构聘请。
  四、评估程序
  (一)材料受理
  各孵化器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3,具体可在科技网www.nbsti.gov.cn通知栏中下载),并于2006年10月18日17:00时前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评估机构受理,书面材料一式7份(A4纸),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
  (二)评估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要求相关附件齐全,内容完整;孵化器负责人签字,依托单位盖章,归口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要求装订规范。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补充和修正,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估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孵化器,由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其中专家评估将采用会议评估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实地考察的主要内容是自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各孵化器专家考察的具体时间由评估机构另行通知。
  五、评估纪律
  (一)被评估孵化器应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有虚假现象,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严重不实者,故意造假者,将取消评估资格,其评估结论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被评估孵化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咨询专家或与评估有关的工作人员馈赠或者许诺馈赠礼金,否则将根据一票否决制,其评估结果定为“不合格”。
  (三)评估机构、评估咨询专家或与评估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被评估的孵化器索取礼金,否则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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