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国资委、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的通知
(甬科高[2007]59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国资局(办)、总工会、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相关部门:
根据《
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国资委、总工会、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现予公布。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国资委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方案
为了大力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根据《
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甬科高〔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内容
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的评估主要内容为:创新条件、创新能力、创新投入、创新成果、创新管理、建设方案等。
二、评估依据
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依据:《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实施方案》和《国家科技评估规范》等。
三、评估指标体系
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评估指标体系由否决指标、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否决指标
“宁波市创新型企业(试点)”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申报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进入下一评估阶段:
1、近三年(从受理申报之日回溯,下同)无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视同)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少于5件(企业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的除外);
2、无市级及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销售收入3亿以下,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5%;销售收入在3亿到10亿之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3%;销售收入10亿以上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占销售比例不足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