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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

  第六条 已获得市人事局出具资格审查有效证明(见附表)的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以通过创新创业项目的方式申请我市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
  (一)承担单位为市辖企事业单位,项目第一负责人为留学人员,申报的项目经专家或科技成果评价其技术领域属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二)在甬创办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对于使用外币注册的,注册资金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软件企业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企业从事的创新创业项目在技术上属国内先进;承担单位对该项目的实际投入(不含基建费)占总投入的50%以上(含50%)。
  第七条 创新创业项目的申报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常年受理,申请单位应首先登录宁波市科技信息网(http://www.nbsti.gov .cn)注册帐号并登录,填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经申报单位所在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提交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市科技局会同市人事局、财政局依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三审一决策”(专家评审、市科技局职能处室初审、市科技局相关处室联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分批组织评审及下达立项文件。
  第八条 对已经承担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第九条 根据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成就奖”,对取得显著成就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办法由市人事局牵头另行制订)。
  第十条 对于获得国家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项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的文件要求,从市级创新创业资金中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项目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以及验收结题等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甬财政教[2007]2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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