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对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服务工作能真正做到行之有效,经验值得推广的证券经营机构给予适当加分。
三、考评分类标准
辖区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高于130分(含130分)的,认定为A类证券经营机构。
综合评分低于130分的,根据辖区全体证券经营机构得分的分布情况,以全体证券经营机构得分的中间值为基准分别将证券经营机构认定为B、C、D类。
因自身原因被限制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直接认定为D类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稽查的,将该证券经营机构类别下调一个级别,经查明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类证券经营机构。
四、考评的组织实施
证券经营机构的考评原则上采取每季预评、年度总评的方式,结合证券经营机构自评和我局动态考核的情况进行。
各证券经营机构每季度根据本指引的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按扣分项目、扣分值、扣分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四个栏目逐项填写《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附件2),经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我局机构处。年度总评结果填列在《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评价指标与计分标准》表中,并经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签署确认后,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我局机构处。对于出现证券经营机构在自评或提请复核时故意隐瞒或进行虚假测评的情况,我局将对签署确认意见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同时将该证券经营机构下调一个类别。
我局在日常考评中实施扣分处理时,将下发《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分类监管扣分处理通知单》(附件3),证券经营机构可在收到我局书面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进行书面说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视作无异议处理。
年度评价分类在各证券经营机构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我局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证券经营机构类别,于每年第一季度前将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抄报各证券公司。类别确定后如发现证券经营机构实际情况与评价时掌握情况有重大出入的,我局有权对原定的分类类别进行追溯调整。
五、评价分类的奖惩机制
对于不同类别的证券经营机构,我局将实施与其类别相应的监管措施。
连续二年为A类的证券经营机构将予以积极扶持,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并给与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C、D类证券经营机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状况,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约谈相关负责人,下发监管意见函、认定该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六、本办法由宁波证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评价指标与计分标准
2. 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
3. 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分类监管扣分处理通知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