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第十条 增加第二款:套期保值建仓期限原则上限于批准日后10个交易日内。
增加第三款 需要变更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已变更的,应及时向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否则,交易所将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额度在进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删除
第四章 标准仓单流通(只保留以下四条,其余条款删除)
第二十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二十一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所有的大豆标准仓单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七)删除
第二十三条 对会员的违规处罚中 第二款 “ 会员具有第(一)项行为的,交易所予以强行平仓, 每天处以缺额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原第二十四条后增加第二十五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 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牟取非法利益的, 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 有违约所得的,没收违约所得,可并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0%至30%的罚款。
原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将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至10万元、暂停其从事标准仓单交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