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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

  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后增加一款: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了结。
  第五十三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原文移入《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第六条后增加两条
  第七条 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套期保值的会员或客户应在不同时间段,按不同比例,卖方向交易所交纳该交割月份的标准仓单或买方需交全额货款的数量。

    交易时间段	       卖方需交标准仓单数量	      买方需交全额货款数量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的5%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按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的10%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按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的15%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按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的20%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按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的25%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按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的30%	     当日套期保值持仓按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的30%

  第八条 卖出套期保值的标准仓单和买入套期保值的全额货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交易所。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按已交标准仓单或全额货款的比例,计算出应保留的套期保值持仓。计算公式为:
  应保留的卖出套期保值持仓(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吨)÷应交标准仓单比例÷10
  应保留的买入套期保值持仓(手)=已交全额货款(元)÷前一交易日交割结算价(元)÷应交全额货款比例÷10
  除应保留的套期保值持仓外,其余部分的套期保值持仓全部转为投机头寸,并与该会员或客户的其它投机头寸合并计算。如有超仓,按交易所限仓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增加第十二条 进入交割月份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大豆为合约价值的6%,豆粕为合约价值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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