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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通知(2001)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交易所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且已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定。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改条款予以公布。具体执行时间如下:
  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订后的第三十一条、《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由于计算机系统原因暂不执行,仍执行原来的相应规定,具体施行日期另行通知。
  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自0205各合约上市之日起对新上市合约施行。
  除上述所列条款外,《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的其它修改条款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改条款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等实施细则》修改条款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删除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十七条 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方法删去。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二)不按交易所要求迟延申报客户备案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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