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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印发《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年审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附件3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提高指定交割仓库管理水平,保障期货商品安全,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检查是指交易所到指定交割仓库通过查阅、复制文件或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形式,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是指交易所选定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章 检查方式

  第四条 交易所每年应从上一年度存在实物交割的交割仓库中选择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实物交割的农产品交割仓库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对交割仓库进行专项检查:
  (一)期货商品集中、大量入库;
  (二)期货商品可能发生质量风险;
  (三)检查对象可能出现经营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交易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外聘审计、法律、仓储等专业人员予以协助。

第三章 检查程序

  第七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在交易所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按要求立即准备检查所需的单证和资料。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当提前准备下列单证和资料:
  (一)日常台账记录、存储、保管、养护记录;
  (二)入、出库单据、检重单据、检件单据或现货购销合同;
  (三)现货仓储合同;
  (四)检验单据、检验报告或免检申请资料;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房产证;
  (六)保险相关单据;
  (七)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
  (八)消防安全证明;
  (九)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油罐等)的年度检定合格证书;
  (十)检验设备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十二)企业内控相关制度;
  (十三)应急预案相关制度;
  (十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交易所听取检查对象工作情况汇报,核查检查对象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检查对象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条 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并由交易所检查部门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的负责人或授权人签章。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 仓库现场检查包括期货商品数量、质量、期货商品所有权以及仓库日常管理等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核查检查对象台帐的期货商品数量与交易所的期货商品数量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某仓(垛或罐)期货商品的件数、净重、体积、容重、密度等指标,估算期货商品实际数量,并检查是否与检查对象台帐中该仓(垛或罐)的期货商品数量相符,检查比例不低于该仓库仓单量的10%。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核查该仓(垛或罐)期货商品的单证或资料,对期货商品重新过磅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数量检测。
  第十四条 交易所每年应当对各检查对象的期货商品数量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
  第十五条 交易所根据检查对象提供的检验单据或检验报告,核查期货商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比例不低于该仓库仓单量的10%。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抽样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检查对象提供的相关现货仓储合同,核查合同中的客户名称与仓单注册客户名称是否相符。检查比例不低于该仓库仓单量的10%。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期货商品的运单(铁路、公路或船舶)、提单、现货购销合同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仓库日常管理检查的事项包括:
  (一)仓储设施与库容库貌;
  (二)样品陈列室、各种标识及张贴公示内容;
  (三)仓库证明材料及经营情况;
  (四)交割商品业务单据及记录情况;
  (五)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六)应急预案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要求做好以下事项:
  (一)积极配合交易所开展现场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交易所人员的工作;
  (二)及时、主动报告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
  (三)及时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单证和资料,保证提供单证和资料的真实性;
  (四)对现场检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对现场检查结果存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检查对象的现场检查结果将作为年度评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暂缓办理交割预报;
  (三)暂缓办理仓单注册;
  (四)暂停全部交割业务;
  (五)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整改通知书或暂缓办理交割预报、仓单注册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整改报告。交易所将跟踪监督检查对象的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恢复或暂停交割业务、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暂停交割业务、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全面检查)
  2. 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专项检查)

  附件1
  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底稿(全面检查)

  交易所名称:
  指定交割仓库名称:
  该仓库库点名称:
  该仓库本交易所交割商品: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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