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交割仓库等级评定为C级,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二)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较大风险的;
(三)出现较大经营风险的;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或担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可以取消该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
(一)指定交割仓库等级评定为C级,且交易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
(二)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且交易所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
(三)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
(四)被暂停交割业务后,未能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主动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
(六)相应品种现货市场格局发生改变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被暂停交割业务后,如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交易所恢复其交割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二节 暂停、取消及恢复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于暂停、恢复暂停指定交割仓库业务的,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对外发布暂停、恢复暂停通知。
第四十七条 对于取消指定交割仓库的,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将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在收到确认答复意见后,交易所正式发布取消通知。
第四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八章 备用交割仓库
第一节 备用交割仓库的设立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拟设立备用交割仓库时,可以参照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开发布征求信息。
第五十条 备用交割仓库的设立条件、申请材料与设立程序按照指定交割仓库相关要求与程序办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正式发布设库通知后,备用交割仓库应当签署《大连商品交易所备用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可以随时要求备用交割仓库提交指定材料。
第二节 备用交割仓库的暂停、恢复、取消及启用
第五十三条 备用交割仓库的暂停、恢复及取消参照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启用备用交割仓库。
第五十五条 备用交割仓库在启用前,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其按照第三章规定重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将视情况对拟启用的备用交割仓库进行现场考察。
第五十七条 备用交割仓库启用的审批程序按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正式发布备用交割仓库启用通知后,备用交割仓库应当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
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年审
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审是指交易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或资料、查验原件、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每年对审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等级评定是指交易所以指定交割仓库的资质条件、日常管理合规及功能发挥情况为基础,每年按照本办法评定指定交割仓库等级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审查对象是指交易所选定的指定交割仓库。交易所每年应对所有指定交割仓库开展年审一次。
第二章 年审材料
第四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第五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审查对象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供加盖审查对象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审查对象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说明;
第六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供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一)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记事栏或附记)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二)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三)有铁路(码头)专用线的,提供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四)消防安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五)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油罐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六)仓库须提交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单》及保险标的清单的复印件,加盖审查对象公章。
第七条 审查对象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二)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三)库容或生产能力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四)运输、装卸、计量、检验能力等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五)库区租赁情况(适用于仓库),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库房或生产线所有者、是否租赁、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
(六)资产担保情况,包括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以上情况与获得指定交割仓库资格或前次年审时相比,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说明具体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