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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印发《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年审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印发《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年审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1〕205号)


各指定交割仓库:
  为规范交割仓库管理,促进交割业务平稳运行,现将《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年审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详见本所网站“业务指引”栏目)予以发布,上述三项工作办法自2011年9月1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2.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年审及等级评定工作办法

  3.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现场检查工作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资格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备用交割仓库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保证资格审核工作的公正透明,根据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包括仓库和厂库。
  备用交割仓库作为指定交割仓库的备用库,可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启用,备用交割仓库包括备用仓库和备用厂库。
  第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设立、暂停、恢复、取消、重大事项变更、存货地点调整以及备用交割仓库的设立、取消和启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设立条件

第一节 财务要求

  第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条 仓库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单位。
  第六条 申请人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品种申请人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得低于500万元;
  (二)豆油、豆粕、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品种申请人及其担保单位注册资本及净资产均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三)其他品种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 申请人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第二节 库容要求

  第九条 仓库申请人的总库容、最低保证库容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条 厂库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应当达到交易所的要求。具体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申请交易所2个(含)以上品种、或者申请时已具有1个(含)以上品种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交易所可酌情降低最低保证库容的要求。

第三节 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必要的计量、通讯、消防以及装卸作业等满足仓储业务需要的设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善的商品存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仓储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 成立三年以上的仓储企业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焦炭厂库申请人应为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焦化行业准入目录内的企业。

第三章 指定交割仓库的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交易所认可的审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申请人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审计报告中所列已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和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查询卡或交易所认可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
  (一)土地、房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和房产证的记事栏或附记)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土地、房产、仓储设施、其他资产等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说明,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有铁路(码头)专用线的,提供铁路(码头)专用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消防安全证明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计量检验部门颁发的交割商品检重设备(汽车衡、油罐等)年度检定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填报相关表格:
  (一)申请成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函;
  (二)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2. 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净资产、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
  3. 运输条件及装卸能力,包括所有库区的地理位置、相互距离、主要接出货方式、有无自有码头、至最近港口距离、码头最大靠泊能力、码头泊位数、有无铁路专用线、至最近车站距离、库内专用线数量及长度、周边高速公路情况、不同运输条件下的日发货及接货速度等;
  4. 计量能力,包括计量设施种类、规格、数量及年审情况等;
  5. 是否具备相关品种的检验能力,有检验能力的,说明可检验指标、检验周期、收费标准及检验设施情况等;
  6. 仓库申请人的库容情况,包括所有库区的总库容、拟提供的最低保证库容;
  7. 厂库申请人的生产能力;
  8. 库区租赁情况,包括各库区土地使用权人、库房或生产线所有者、是否租赁、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等;
  9. 周边区域相应品种的现货生产、消费、物流情况说明,作为该区域指定交割仓库设立的参考资料;
  10.是否具有期货交割业务经历,有相关经历的,说明涉及的品种及期货交割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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