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居民意见工作。对列入本市旧区改造规划范围内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地块,全面推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居民意见工作,充分尊重居民群众改造意愿,在大多数居民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三)加大对旧区改造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市、区两级政府通过统筹土地出让收入、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及其增值收益、直管公有住房拆迁补偿款、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方式,可分别设立市、区旧区改造专项基金;二是对杨浦、闸北、虹口、黄浦、普陀等重点区的重点推进项目,采取市、区合作的方式,市、区投入资金比例为6:4(黄浦区5:5);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旧区改造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并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最低20%的规定。
(四)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文件。一是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精神,研究落实上海贯彻实施意见,要坚持实行公示制度,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确保“依法征收”和“阳光征收”;二是研究出台《关于推进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拟通过房屋征收、拆除重建、旧住房修缮等改造方式,在改造资金、土地指标、建设规划参数以及有关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
(五)统筹用地指标和规划指标。郊区各区(县)抓紧编制和报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是在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时,涉及到的建设用地指标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等,市、区(县)政府可采取计划指标单列方式,统筹协调平衡。二是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城镇棚户简屋地块,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规划编制中建设规划指标可给予支持。
(六)加快动迁安置房土地供应和项目审批。全力推进旧区改造动迁安置房建设,进一步加大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的力度,建立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应,抓紧基地外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交通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满足动迁居住基本生活需求。
(七)进一步完善旧区改造矛盾化解机制。一是建立源头防范制度,包括信访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旧区改造事前社会风险评估等;二是建立事后矛盾化解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信访听证和终结、心理疏导与帮扶解困相结合的办法;三是搭建社会第三方公信人士参与平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和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和监督旧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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