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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0日)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川地税发[2000]036号文件有关投调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0〕130号 2000年5月7日)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除税率在10%以上项目和严重欠税者外,一般不再追收”问题按以下掌握:

  (一)各类住宅欠交投调税一般不再追征入库。

  (二)适用5%税率的建设项目且欠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严重欠税,应追征入库。

  (三)适用税率为10%以上(含10%)的建设项目的欠税,均应追征入库。

  (四)清查追征欠税的时限原则上为97、98、99年度的实际投资额应纳的投调税欠税,数额特别巨大的不受此年限限制。

  (五)纳税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建设项目,不属于欠税范畴,其应缴未缴的投调税,均应追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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