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由镇(街道)分管领导、司法所长、社区矫正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联络员组成的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建立由分管局长、社区矫正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并邀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组成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由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组成的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
各级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负责对本地矫正对象的奖励、处罚评议。镇(街道)矫正对象奖惩评议小组还要承担对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 矫正对象的接收衔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当庭判处户籍在本市(或常期居住本地)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罪犯时,在宣判后应当责令罪犯立即向同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到,并在案件生效后十五日内,将符合移送社区矫正的罪犯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责令罪犯填写的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组织。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二审裁判生效后办理上述手续。
人民法院择日宣判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罪犯,可以提前通报给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征求同级社区矫正组织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意见。
对非监禁罪犯减刑、决定对监禁罪犯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同级社区矫正组织意见;对非监禁罪犯减刑、决定对监禁罪犯假释后,将符合移送社区矫正的罪犯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和责令罪犯填写的社区矫正保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决定后,于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社区矫正组织办理移交手续。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准备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宣判的和对非监禁罪犯减刑、决定对监禁罪犯假释的征求意见函后,应根据法院通报,核实罪犯的居住地,组织两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实地走访罪犯家庭、工作单位、社区居委会(村),细致调查了解罪犯家庭人员组成、社会阅历、居住环境、一贯表现等情况,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罪犯是否能进入社区矫正的可行性书面材料和建议,供法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