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徐司[2006]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工作体系,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行为,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公安局
徐州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
第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第四条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和考察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