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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校园安全建设标准》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和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内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七、学校交通安全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掌握接送学生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核载人数、行驶路线、报废年限等基本信息。所有接送学生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按要求参加机动车交强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要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经历,最近3个计分周期内无计满12分记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要教育家长和学生不得使用或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外地机动车、货运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违规车辆,教育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不得超员、超速;学校发现违规接送学生车辆,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私家车进出校园,要避开上、下学学生人群,严禁与学生争道抢行;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进入校园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教育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骑电动车上下学。对符合骑自行车、电动车上下学的,学校要教育学生骑行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第四十条 校内主要道路设置限速标识和限速带,校内行车禁止鸣笛,时速不超过5公里。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要设置完善的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安全标识,在校园门前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保持校门口交通秩序良好。

八、学校其他安全建设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用电教育,规范用电行为;学校用电线路铺设安全有序;学校电工持证上岗,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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