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要按照国家《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要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教会学生掌握参加强对抗性体育项目应具备的自我保护技能,危险性较强的器材、器械要在体育老师指导下使用。一旦发生学生意外伤害,学校要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六条 学校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1.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制定安全预案,明确具体责任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事故。
2.学校制定完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以防火、防震等为主要内容的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
3.学校根据季节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防灾应急预案;如遇暴雨、冻雨、大雪、高温、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可能影响到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可安排停课,并将调整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4.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要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要在1小时内报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五、学校卫生安全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严格遵守规程,加强药品管理。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学校预防常见病多发病工作制度健全,建立完善责任、教育、检查、消毒、报告等制度,各项预防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组织开展学生健康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学校应在要求其家长或监护人将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校方的同时,对上述学生给予关注和照顾。对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要安排其休学。
第十九条 学校要组织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入园儿童和入学学生的预防接种证。幼儿入园、新生入学要提交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 逐步改善学校卫生条件,食堂、饮水、宿舍、厕所建设符合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校园整洁、卫生,学生昼夜发病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