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证复查处理办法(试行)
(徐司公[2007]6号 2007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机构处理公证复查的行为,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及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和公证的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处理公证复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公证复查,不受任何单位、个人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应予维护。
第四条 公证机构处理公证复查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超过前款规定的复查时效提出复查的,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决定受理的,不得再以已过复查时效为由不予复查。
第六条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复查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人应当修改、补充,拒不修改、补充的,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补充提供,提供不出的,公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该复查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复查,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聘请代理人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