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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剽窃、肢解、篡改、假冒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财政性资助项目的学术诚信档案纳入诚信体系。学术诚信档案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申请研究开发项目和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的评审依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投入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优化科学技术投入结构,创新科学技术投融资体制,逐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财政投入稳步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持续提高。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者风险投资资金,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机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高新技术企业挂牌交易、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等业务。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担保公司、重点经营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担保,开发科技保险品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中小板、创业板、全国统一场外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科学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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