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或拒绝反洗钱现场走访的,人民银行可对该金融机构采取实施现场检查、向上级管理机构通报情况等措施。
第十九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门应建立反洗钱现场走访信息档案,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存、保管和查询。
第二十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汇总全年走访工作情况,撰写年度走访报告,并于每年12月前报送上级行反洗钱工作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南昌中支心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通知书
2.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记录
3.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
附表1:
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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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拟指派 等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反洗钱工作运行基本状况进行现场走访。
请予以积极配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走访部门一份,被走访对象一份。
附表2:中国人民银行XX行反洗钱现场走访记录
被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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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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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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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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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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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参与人
| 人民银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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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走访对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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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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