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反洗钱现场走访指标应根据工作需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指标: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走访指标
(二)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流程走访指标
(三)人民银行认为其它需要增加的走访指标
第三章 走访的程序
第十一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走访前应填制《反洗钱现场走访通知书》(格式见表1),拟定走访指标,经反洗钱工作分管行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反洗钱现场走访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人民银行参加人员不得少于2人。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被走访对象,告知走访时间、人员以及相关要求等。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告知。
第十三条 实施走访时,走访人员应向被走访对象出示《反洗钱现场走访通知书》。
第十四条 走访过程中应按照走访指标内容做好走访记录(格式见表2)。走访记录应真实、完整。当时记录不清楚的,要及时询问清楚,以免错误理解其反映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走访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要求被走访对象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应根据走访指标类型、数量合理设置分值,走访结束后应计算走访指标分值得出最后分值,根据最后分值作出合理判断,形成《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格式见表3)。
第十六条 走访结束后,人民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制《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送达被走访对象,并对其实施一对一辅导。
《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被走访对象反洗钱工作状况作出评价,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意见。
第十七条 走访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风险隐患较大、问题情节严重的,实施一对一辅导后仍不能达到反洗钱工作要求的,人民银行应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施现场检查、向其上级单位及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门报备《反洗钱现场走访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