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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现场走访制度(试行)

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反洗钱现场走访制度(试行)
(南银办发[2011]1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引导,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场走访,是指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到金融机构现场了解反洗钱工作状况,进行合理判断、政策传导、工作辅导的监管行为。
  第三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反洗钱现场走访。
  第四条 反洗钱现场走访的对象,包括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走访,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走访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七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走访期间,不得提出与走访内容无关的要求,或接受、参加可能妨碍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
  金融机构有权向当地人民银行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或举报损害自身权益的事实。

第二章 走访工作目标、方式及指标

  第八条 反洗钱现场走访的工作目标:通过走访,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运行基本状况,合理判断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流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实施一对一辅导。
  第九条 反洗钱现场走访的方式:现场实地查看,并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反洗钱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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