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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期交交割字[2007]20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黄金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本所特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于发文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
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注册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必须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商品质量符合相关的合约交割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三)申请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企业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注册商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五)本交易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的推荐。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报告
  (二)承诺书(见附件一)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企业股东及股份情况
  (七)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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