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期交交割字[2007]20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黄金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本所特制定《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于发文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
贵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注册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三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必须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商品质量符合相关的合约交割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申请注册商品的年产量等控制指标。
(三)申请注册商品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企业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注册商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五)本交易所一家以上(含一家)会员的推荐。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申请商品注册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注册申请报告
(二)承诺书(见附件一)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贵金属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企业股东及股份情况
(七)立项批复、环保验收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