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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七十三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投资者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个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

  会员名称:                              会员号:

个人开户申请(申请人填写)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身份证号码

 

指令下单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资金调拨人姓名及

身份证号码

 

是否有能力承担风险

 

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同意开户记录(会员填写)

投 资 者

交易编码

上海期货

交 易 所

 

郑州商品

交 易 所

 

大连商品

交 易 所

 

审批意见:

 

 

会员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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