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交易编码有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投资者号。如投资者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会员号为0001,投资者号为00001535。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投资者号1535即可。
第五十三条 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投资者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经纪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其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是012000000120,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会员号120即可。
第五十四条 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与投资者交易编码互不占用,001至1000号预留给非经纪会员,投资者号从1001号开始编制。
第五十五条 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号,但可以在不同的经纪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投资者号必须相同。
第五十六条 经纪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询需要开户的投资者是否已有本交易所的投资者号,若已有投资者号则以原投资者号录入;若没有则由经纪会员按交易所的编码方法编制投资者交易编码,但必须查询该投资者号是否已被其他投资者占用,已占用的投资者号不能使用,需要重新编码。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投资者录入的提示输入投资者资料,不得跳栏或漏输。
第五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投资者资料后,须将该投资者资料传真于交易所交易部备案,交易部在收到投资者资料后,即开通该投资者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备案资料包括:个人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投资者为《单位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二)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投资者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 投资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 未按交易所要求延迟申报投资者备案资料的;
(三) 经纪会员申请注销的。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经纪会员协助投资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经纪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该投资者交易编码,同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三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