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申卖量。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 结算价。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 成交量。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 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
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第四十五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六十条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七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六章 交易编码
第五十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五十一条 交易编码分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投资者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投资者号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