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九) 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
(十) 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十一) 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远程交易
第三十条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 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一) 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二) 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 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 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 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须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 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 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 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四) 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 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