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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 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出市代表在交易时间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须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收市后出市代表须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第二十一条 出市代表须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应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市代表应将交易所文件、通知、公告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 携带器械、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三) 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

  (四) 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

  (五) 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六) 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

  (七) 影响其他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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