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 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经纪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 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 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 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