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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 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交易所发展新会员前,会员向交易所出资认缴的50万元不予清退。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 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 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 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 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 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 停止期货业务;

  (八) 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 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交易所处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 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 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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