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 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六) 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 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 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 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 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 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五) 交易所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 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
(二) 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 汇入结算准备金50万元;
(四) 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五) 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 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