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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经纪会员的,须拥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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