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计量工作人员须获得政府计量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熟练掌握计量方面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条文、技术规范、技术法规。
第二十六条 油品计量交接
(一)油品交收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
(二)油库陆地发油时,以油库地衡计量数或计量仪表实测数为准(使用电子汽车衡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指定交割油库作业时,油库工作人员应会同指定检验机构、货主、车代表对油品数量、质量、收付油速度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取样、封样。计量交接结束后应做好作业中的计量和盘点工作。
第二十七条 油库收发油品的溢短量应控制在±3%以内。
第二十八条 油品交收过程中发生的溢短量须由交割油库在油品进库出库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进出库交收完成日的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入库油品质检、量检由货主选择须由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完成,出库油品质检、量检可由货主选择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由指定交割油库完成。油库应配合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取样和计量。
第三十条 油库须承担二种或多种质检合格的油品因混合而引起品质下降所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费用支付和责任划分参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库应承担油品进库后因管输、泵耗、挥发等原因产生的自然损耗。但油库可按照国家散装石油产品损耗标准GB11085-89规定从货主进出库数量中计扣定额损耗2‰。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货主入库申报数量和实际入库数量的差异,将收取的申报押金定期补偿给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