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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2006修订)


  第十六条 油品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油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油品的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油品出库是指定交割油库根据货主的要求,用发货、送货、代运等方式将油品发送出库。油品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油品出库时,油库应对出库油品进行循环和升温,出库温度不得低于40摄氏度。

  第十九条 油品进库前出库后,油库应对专用管线进行扫线。

  第二十条 油品出库时指定交割油库应核对出库凭证、检查无误后方可发货。

  第二十一条 油品出库应根据货主意愿,或由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检和量检或由油库进行量检。发货完毕后,油库应根据上述计量报告及时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出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二条 油品过户。油库必须做好油品的过户记录和料帐的登、销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在办理油品进出库手续时,应及时将相应数据录入仓单管理系统,并做好数据传送工作。

第五章 计量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油品计量。凡用于期货交割的流量计、温度计、密度计、量油(水) 尺、储油罐及用于保证安全的计量器具、仪表等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无有效合格检定证书的一律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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