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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2006修订)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油品按规定进行验收;

  (三)配合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四)按规定保管好指定油库内的油品,确保油品安全和储存油品的数量和质量;否则,指定交割油库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五)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油罐,确保期货油品与现货油品分罐储存;

  (六)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七)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八)缴纳风险抵押金;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储存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码头设施、港口条件、计费项目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油品入库、油品保管和油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油库应保证期货交割油品优先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油品入库是油品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油品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油品接运。接运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货主及时而准确地接收入库油品,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

  (二)油品验收。油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油品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对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入库、登帐、立卡、建立油品档案。

  (三)油品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油库应在接到交易所签发仓单许可指令后,方可填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交割商品入库验收报告单》(一式二份,货主和指定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并根据货主要求按交易所的具体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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