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单位油库土地、码头使用证(或码头租用协议)复印件,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油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连带责任担保函;
(六)油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油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储存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油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油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油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油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油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油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油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油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油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