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3月14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油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油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油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油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油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油类产品的仓储许可证;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储存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油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油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储存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七)有严格、完善的油品出入库制度、库存油品管理制度等;
(八)油库具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的石油产品的码头设施和港口条件、设备完好、齐全,消防、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油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